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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北软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北软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终字第00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北软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顾**,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北软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3日,智远公司与北软公司签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认证咨询合同书》一份,约定北软公司为智远公司申请系统集成四级资质。双方约定咨询费总额为17000元,如因北软公司或第三方检验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则由北软公司退还智远公司全部款项。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9月30日。该合同签订后智远公司向北软公司支付了50%的咨询费即8500元。
2、2013年9月23日,智远公司与北软公司订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认证咨询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智远公司已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认证咨询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背景资料、信息与数据,并按北软公司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智远公司已经履行了其约定义务。双方协商将资质申请时间延至2013年12月30日,如北软公司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资质申请通过审核),智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北软公司退还咨询服务费预付款8500元,同时北软公司应向智远公司支付违约金34000元。北软公司逾期退还支付金,智远公司有权寻求法院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应由北软公司承担。
3、此后智远公司仍未申请到合同约定的四级资质。2014年2月21日,智远公司委托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顾**律师向北软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北软公司退还咨询服务费8500元及违约金34000元。北软公司收到该函后未向智远公司支付任何费用。2014年4月23日,智远公司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智远公司委托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顾**律师代理与北软公司的诉讼案件,合同签订后智远公司按约向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4200元。
以上事实,由双方的当庭陈述及智远公司提供的计算机信息集成认证咨询合同书、补充协议书、付款凭证、律师函、邮寄凭证、签收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原告智远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北软公司向智远公司退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4000元,合计人民币42500元。2、北软公司赔偿智远公司律师损失费人民币4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北软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智远公司与北软公司订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认证咨询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补充协议书》对于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金的金额、律师费的承担等均作了明确补充约定,因北软公司未能按约为智远公司申请到相应资质,构成违约,故智远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北软公司退还已付咨询服务费8500元。故智远公司请求解除与北软公司订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认证咨询合同书》,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北软公司应当向智远公司退回服务费8500元。关于违约金双方虽约定为34000元,智远公司陈述其中24000元系支付给北软公司的人员挂靠费用,北软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合同并无相应约定,智远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支付过该笔款项,故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北软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应予以调整。因智远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因北软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智远公司已付款项及相应利息损失,酌情确定违约金为1000元。智远公司另主张北软公司支付律师费42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且有票据为证,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智远公司超出此范围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北软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日订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认证咨询合同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苏州北软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律师费4200元,合计13700元。三、驳回***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2元,由***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669元,苏州北软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承担323元。
上诉人北软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北软公司与智远公司于2013年6月3日签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认证咨询合同书》因智远公司没有提供真实的背景资料导致相应资质未能申请通过。此后,北软公司一直要求智远公司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资质所需的背景资料,但智远公司一直不能提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智远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在二审中,北软公司陈述:因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需要有与智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智远公司缴纳社保的项目经理人,智远公司不具备该条件,故未能申请到四级资质。2013年7-8月份北软公司曾去北京申请过一次,后告知智远公司条件不符,要求其提供相应资料。
本院认为:北软公司主张因智远公司未提供真实的背景资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是,如确因智远公司资料不符合要求而不能成功申请资质,根据北软公司二审中的陈述,其在2013年7、8月份首次申请后即应知情。北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后要求智远公司补充提交资料,反而在2013年9月23日与智远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确认智远公司已履行了约定义务,并约定如北软公司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质申请通过审核的工作,智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咨询服务费及支付违约金。北软公司主张该《补充协议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实。在双方已作上述约定的情况下,智远公司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已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北软公司未能在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内为智远公司申请到相应资质,智远公司依据《补充协议书》要求北软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北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2元,由上诉人苏州北软认证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周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