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421号
原告:陕西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胡发贵,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森,男,汉族,系公司工程部职员。
被告:陕西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XX大市场菜市。 法定代表人:张智武,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永全,男,汉族,系公司职员。
被告:富平县东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驻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斌,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刚晓,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平县东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5元,减半收取4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赵春良
人民陪审员吴彩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