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渭南市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民终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楼。
法定代表人:谭世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所:渭南市辛市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娥娥,系管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培群,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院生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渭南市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原审原告第三人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及协议,上诉人对于第三人之间基于施工合同及协议享有工程款的求偿权,第三人因其开发的项目由被上诉人回购对于被上诉人享有债权,同时第三人与上诉人约定按照被上诉人的付款计划及比例向上诉人清偿工程款。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第三人是如何履行其权利主张,是否有怠于履行或无权处分之情形,被上诉人对于第三人的委托支付是否是否具有监管职责,如何支付相关款项的,原判对上述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渭南市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开运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雷晓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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