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破申79号
2020年7月,申请人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公司)以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东电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东电公司对进行破产清算未提异议。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东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并已停止经营,其破产原因具备。东电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该公司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对万洲公司提出的对东电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东电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080万元人民币,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陈建臣、陈汉石和袁跃根。经营范围为:生产:配电箱,配电柜,断路器,智能电气自动化设备等。服务:电气、智能型高低压开关设备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机电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等;货物进出口。
另查明,2018年11月30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以东电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时作出(2018)鄂0606执1644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受理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夏文杰
审判员 梁 琦
审判员 魏之薏
书记员 钟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