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XX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破10号之五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本院根据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8破10号之六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2020)沪0118破10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落款时间“二〇二一”修改为“二〇二二”。
审 判 长  浦雪明
审 判 员  王致民
人民陪审员  杨文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陆辰彬
书 记 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