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破10号之三
申请人:上***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14日,本院根据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6月8日,上***电气有限公司清偿人以债务人申请和解,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2022年6月8日,本院裁定上***电气有限公司和解。2022年6月20日,上***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债权人签字/章通过,请求本院裁定终止和解某2。
本院认为:上***电气有限公司的清偿人陈兴财,自愿为债务人清偿,属于适格主体。在本院裁定上***电气有限公司和解某1,现债务人上***电气有限公司清偿人已经与管理人、全体债权人签署了《和解协议》,本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上***电气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上***电气有限公司和解某2。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浦雪明
审 判 员 王致民
人民陪审员 杨文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陆辰彬
书 记 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