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破10号之四
申请人:上***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14日,本院根据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6月8日,上***电气有限公司清偿人以债务人申请和解,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查明:上***电气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于2007年10月30日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现企业状态为存续。本院已裁定确认上***电气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上***电气有限公司清偿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全体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认为:上***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上***电气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有权向本院申请破产和解,且其清偿人已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故本案具备破产和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电气有限公司和解。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浦雪明
审 判 员 王致民
人民陪审员 杨文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陆辰彬
书 记 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