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民终4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万洲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世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妤,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龙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龙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廖中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秋,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电气)、湖南龙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智科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洲电气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为:1、判令龙智科技支付货款1080000元;2、判决龙智科技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9日的利息损失为17902.5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龙智科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万洲电气的生产和发货、安装均经双方确认履行了全部义务,龙智科技也对设备调试运行进行了验收签字确认,验收款收款条件已经成就。1、双方签订合同后,需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设计图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且在2019年9月25日双方对变动后的电气设计图进行了确认并签字盖章(下称“925图纸”)。万洲电气提供的设备也都按照确认后的925图纸进行生产制作并安装调试,龙智科技在售后服务报告中也进行了验收合格的确认。2、双方2020年1月12日的函件约定“龙智科技在验收合格后的1周内支付剩余发货款”,龙智科技分两次对第一批所有设备的运行和验收进行了确认盖章签字,明确确认结论为:“设备检查完好,送电运行正常,符合双方技术要求,检验合格”。2020年7月11日龙智科技对万洲电气提供的设备进行了最终验收合格的确认签字,并按照函件要求在1周内,也就是2020年7月16日向万洲电气支付了剩余发货款30万元,其签字确认和付款的行为均说明龙智科技对万洲电气的设备已经验收合格并认可,那么根据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中验收款的约定,在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应当支付第一批设备金额40%作为验收款。龙智科技支付验收款的条件均已成就,其支付时间应当同剩余发货款的支付时间一致。因此,龙智科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万洲电气支付设备金额40%的验收款。二、龙智科技怠于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应当依法赔偿因违约行为给万洲电气造成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八条规定,龙智科技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并依法向万洲电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龙智科技辩称,万洲电气未完全履行提供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电子元器件的义务,龙智科技基于合同的约定及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付万洲电气的验收款。1、双方于2019年8月8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并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了《0.4KV低压配电柜技术协议》及0.4KV配电柜电气图,对配电柜的技术参数、元件品牌和技术要求、图纸均作出了约定和确认,并在《0.4KV低压配电柜技术协议》的系统配置要求中注明柜内所有的元件必须按需方龙智科技电气图纸和技术协议为准。2、万洲电气交付的配电柜电气元器件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及2019年8月23日双方盖章确认的电气系统图为准。3、万洲电气在邮件中要求确认的图纸,并非对电气系统图的确认,而是对电气原理图的确认。4、龙智科技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造、发货、收货、验收阶段,均通过发函的形式对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及与原电气图纸不符提出了异议,即使是按照万洲电气的图纸,其仍将开关由CW3改为CW2,以及擅自去掉了综合智能仪表的485多功能通讯功能,万洲电气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合同约定,验收款的付款条件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由龙智科技出具书面的设备验收合格单后付款,而万洲电气无法通过验收,龙智科技在售后服务报告中仅是对部分元器件的检验合格,并非万洲电气提供的对所有设备的验收合格证明。因此万洲电气要求付款的请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二、龙智科技在本案中无违约行为,不应当赔偿万洲电气的损失。相反万洲电气未按照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约定提供电气元件,影响了配电柜的使用寿命并对答辩人的产量造成一定影响、增加相应的开支,导致配电柜需要更换电气元器件,给龙智科技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龙智科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万洲电气赔偿因提供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电子元器件给龙智科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031745元;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万洲电气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万洲电气单方面擅自对电气图纸进行的变更行为有效、应当按照(20190422-湖龙)电气图纸遵照执行的这一认定错误。双方的电气图纸应当以2019年8月23日确认的电气图纸为准,该图纸系根据万洲电气的报价单、双方签订的《进出线配电柜制作采购合同》、《0.4KV低压配电柜技术协议》一致,是案涉配电柜应当要满足的技术要求。1、万洲电气应当按照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约定提供符合龙智科技技术要求的电子元器件,不得随意更改技术协议及电气系统图的设计。2、万洲电气交付的配电柜电气元器件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及2019年8月23日双方盖章确认的电气系统图为准。3、在一审庭审笔录中,龙智科技明确的说明了万洲电气在邮件中要求确认的图纸,并非对电气系统图的确认,而是对电气原理图的确认。因为电气系统图已由双方于2019年8月23日对图纸的每一页进行了确认,无需再次确认。万洲电气却在9月23日发给龙智科技要求确认电气原理图时,违背诚信原则,将邮件附上电气系统图,并擅自更改了电气系统图中的部分电子元器件,龙智科技认为是对电气原理图的确认,因此邮件确认了图纸,并非是对电气系统图更改的确认。应当以与万洲电气的报价单、双方签订的《进出线配电柜制作采购合同》、《0.4KV低压配电柜技术协议》保持一致的2019年8月23日确认的电气系统图为准。二、一审判决以龙智科技反诉要求万洲电气承担因提供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电气元器件给其造成的损失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龙智科技的反诉请求认定错误,万洲电气对因违约提供不合格电子元器件给龙智科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一审中,龙智科技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设备供应商的报价单证明更换的电气元器件中的差价以及龙智科技的产量日报表及完工产品成本分配表,用以证明停产停工损失,上述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了龙智科技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万洲电气因其提供不合格的电子元器件构成违约,对该违约行为给龙智科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万洲电气辩称,一、电气设计图应当以双方最后确认的图纸为准,即2019年9月25日邮件附件电气设计图。1、电气设计图是一套完整的图纸,包括电气系统、电气原理和电气接线,双方签订合同后,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作出必要修改也多次沟通,最终于2019年9月25日最终确认并签字盖章。万洲电气提供的设备也按该设计图纸进行生产制作,且后期的往来函件多次指明均按照该图纸设计进行,龙智科技也未提出异议,并在后期万洲电气提供的售后服务报告中进行了验收合格确认。2、对于龙智科技在往来函件提出的异议,万洲电气都予以妥善解决。仅有电流互感器品牌系万洲电气原因更换,和电气设计图纸不符,确实也是为了保证第一时间供货,且更换的是同线品牌,并未影响龙智科技设备的正常使用。二、万洲电气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龙智科技主张的损失于法无据。1、原审中从龙智科技提交的证据看均不能证明龙智科技的主张。而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万洲电气也未收到龙智科技主张损失的函件。2、万洲电气一致积极按照双方确认的电气设计图纸履约,采购的各项品牌也都按照约定并符合国家标准,因供货期间更换的德力西品牌也和正泰属于同线产品,均有相应的合格证明。龙智科技称万洲电气提供不合格电子元器件不属实,龙智科技正常使用至今。
万洲电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龙智科技偿还货款1080000元;2、判决龙智科技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7902.5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到2020年12月19日,请求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龙智科技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龙智科技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进出线配电柜制作采购合同》;2、判令万洲电气赔偿因提供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电子元器件给龙智科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031745元;3、判令万洲电气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20万元;4、本案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由万洲电气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洲电气的经营范围为电气节能与控制相关高低压元器件、装置、设备和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等。龙智科技系一家从事铜箔及新材料生产、销售的企业。2019年8月8日,龙智科技与万洲电气就采购变压器进出线配电柜事宜,双方签订《变压器进出线配电柜制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批交货货物明细为:1、0.4KV配电柜,MNS型号,单位面,数量63,金额2655800元;2、检修配电箱非标壁挂式,单位面,数量6,单价2500,金额15000;3、母线桥护罩,1.5+1.0M型号,单位组,数量4,单价7300,金额29200元;第一指导货物总金额为2,700,000元。合同还对第二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进行了约定。货物的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配电柜)》要求执行。交货时间为每批设备预付款到账后30天。合同约定第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10天内,龙智科技支付设备的20%作为预付款;2、设备发货前万洲电气开具设备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3%)后,龙智科技支付当批设备金额的30%作为发货款,万洲电气收到货款后发货;3、验收款: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不超过货到三个月内),由龙智科技出具书面“验收合格单”后,龙智科技一周内支付本批次设备金额的40%作为验收款。4、质保款:在万洲电气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及万洲电气严格履行售后义务的情况下,设备运行满两年后2周内,龙智科技一次性付清质保款(合同金额的10%)。合同第四条关于质量保证的约定:1、万洲电气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其费用由万洲电气承担;2、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等,龙智科技依据本合同规定向万洲电气索赔。合同第五条关于检验的约定:如货物经初步检验或经安装调试验收不合格,龙智科技不付款,万洲电气负责调(更)换,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合同第六条关于索赔的约定:1、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万洲电气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买方现场免费维修或更换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72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或排除故障,龙智科技有权依照本条提出索赔,万洲电气应按甲方要求的下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龙智科技拒收货物,万洲电气返还已付货款,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2)、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龙智科技遭受损失金额,万洲电气降低货物价格并赔偿龙智科技因此遭受的损失;(3)免费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直到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同时万洲电气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2、如果龙智科技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万洲电气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视为已被对方接受。若万洲电气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10天内或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按照龙智科技要求的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龙智科技将从合同尾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由万洲电气承担。合同第七条关于延期交货的约定:1、万洲电气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2、万洲电气将设备交付至龙智科技工厂内,分批交付。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扣减每批次的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惩罚性违法责任。逾期超过60天,龙智科技有权解除未履行完的合同,万洲电气退还未履行合同的相应已付款的同时,并向龙智科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20万元。合同第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地事故所影响的时间。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邮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合同第九条关于终止合同的约定:1、如果有下列情形,龙智科技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万洲电气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且误期赔偿达到最高限额的;(2)、万洲电气因其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买方项目(工程)进度或生产经营的;2、如果龙智科技根据上述第七条2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龙智科技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万洲电气应对龙智科技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万洲电气应继续执行合同未终止的部分。2019年8月23日,龙智科技与万洲电气签订《0.4KV低压配电柜技术协议》,对采购合同中配电柜的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进行了约定。该协议总则部分1.2约定,如供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供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协议书的要求;1.4约定,本协议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协议第六部分对元件品牌与技术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有:1、铜排主线线技术参数为TMY,生产厂家武汉裕铜,详见配电系统图;2、框架断路器技术参数为CW3系列,分断M级,生产厂家常熟开关,详见配电系统图;9、综合智能仪表技术参数为JK-BY42E-HY-44、JK-BM42E-SY-44、JK-BA-2AK4、JK-BA-DAK1,生产厂家杭州江控,详见配电系统图;10、电流互感器,技术参数为BH系列,生产厂家正泰、0.5级;11、负荷开关,技术参数为HR6系列,生产厂家正泰,含熔芯。协议第七部分性能要求中第7.1.15约定柜内所有的元件必须按需方电气图纸和技术协议为准。协议第十部分设备监造10.3需方在监造中如发现电气元件和材料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规定时,立即责令供方停工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以保证交货质量。供方有义务主动及时地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设备电气图纸要求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情时,供方不得擅自处理。协议18.1本技术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即行生效。18.2本技术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方彧作为龙智科技代表、方彦伟作为万洲电气代表均在协议上签字,双方均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同日万洲电气对于龙智科技提供的《0.4KV配电柜电气图》每页加盖了合同专用章进行了确认。2019年9月11日龙智科技向万洲电气支付了预付款54万元。2019年9月24日万洲电气主动对原经双方确认的电气图纸进行变更后,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龙智科技发送《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方案确认单》和电气图纸,内容为:“今有贵方2019年9月与我方签订的(本司内部编号20190422-湖龙),其中电气相关图纸需贵方确认(附件:万洲电气2019.9.24提供20190422-湖龙电气图)请查看确认,望贵方及时对于我方提出的问题或方案是否可行给予确认为谢!”。龙智科技于2019年9月25日回复邮件为:“同意万洲电气2019.9.24提供(20190422-湖龙)电气图,同意交货期顺延从即日起30天交”。龙智科技工作人员方彧在确认单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公章。2019年11月5日龙智科技因在设备监造过程中发现万洲电气存在备料未到位、配电柜元件组装工作未开始、框架断路器规格型号与技术文件规定不符合、部分辅助元器件与规定不符合的问题,遂向万洲电气发送《关于配电柜监造中存在问题的函》。2019年11月15日,龙智科技向万洲电气发送《关于配电柜整改的函》,要求万洲电气务必按双方技术协议要求落实整改措施,保证11月30日前交货,若不能执行技术协议要求,将决定立即终止合同。2019年12月26日又向万洲电气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1、质量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双方2019年8月8日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执行;2、交货要求,第一批货物务必在2019年12月30日前交付。2019年12月12日万洲电气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万洲电气于2019年12月26日发函回复如下:1、关于质量要求,第一批设备万洲电气是按双方2019年9月25日确认的意见执行;2、第一批货物可确保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具备交货条件,已按合同开具发票,要求龙智科技按合同支付30%提货款。2019年12月31日龙智科技安排技术人员到万洲电气进行配电柜验收后,于2020年1月2日向万洲电气发送工作联系函,内容为:验收中存在如下问题:1、电气元件不符合要求,要求电抗器、电容器、补偿控制器为铀力品牌,实际为ABB品牌;2、铜牌的铜含量不符合要求,要求铜含量≥99.99%,实际为99.8%,100*10Q铜排无检测报告。
万洲电气于2020年1月3日发函回复如下:1、关于电气元件,第一批设备万洲电气是按双方2019年9月25日确认的意见执行;2、关于铜排的问题,万洲电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报告证明。3、关于货期,第一批货物已具备交货条件,已按合同开具发票,要求龙智科技按合同支付30%提货款,方可及时将货物发出。万洲电气于2020年1月12日向龙智科技发送商务联系函,内容如下:1、第一批设备万洲电气按双方2019年9月25日确认图纸基本制作完成,万洲电气正在协调购买第一批设备中的4台低压电容补偿柜中的上海铀力电气的电容、电抗和控制器,除此外其他已具备发货条件;2、为配合贵方设备安装,万洲电气同意贵方按照合同付发货款少付30万即付51万元后,万洲电气3天内把第一批设备全部发货到现场;3、并承诺(1)从即日起14天内(春节假期除外)将4台低压电容补偿柜中的上海铀力电容、电抗和控件器发货到贵公司现场并负责安装,经贵方查验合格后一周内把未付的发货款30万元付给万洲电气;(2)如万洲电气逾期未能完成安装,视同放弃此笔款项,并承担相应损失。2020年1月13日龙智科技支付了发货款51万元。2020年1月15日,万洲电气向龙智科技发送了货物,2020年1月16日龙智科技工作人员在供货清单上载明:实收零星铜排4件,主铜排93根,总计铜排566根,全数到货,铜排共566块。该供货清单加盖了双方公司公章。2020年3月9日,龙智科技向万洲电气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第一批配电柜存在的问题1、配电柜的铜排及部分开关元件出厂前未安装完成,公司技术人员与万洲电气售后人员沟通未果,因万洲电气提供的图纸和咨询不能满足龙智科技安装需求,导致元件无法安装,现在所有配电柜已全部拼装并柜完成,急需测绘制作总柜到变压器的母线铜排、联络柜之间的母线桥铜排。请万洲电气于3月15日前完成配电柜铜排的安装工作,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贵公司承担。2、第一批发货中有4组母线桥护罩及铜排夹未发货,现场配电柜拼装并柜完成具备测绘条件,请贵公司尽快安排测绘制件,务必在3月31日前发货到我公司。3、第一批发货中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未发货,请贵公司参照技术协议约定数量的一半进行配发,务必在3月31日前发货到我公司。4、电容器、电抗器元件因双方约定发货到现场安装,因受到疫情的影响给安装带来不便,导致元件到货后没有及时安装,请于3月31日前完成安装测试工作。5、有9台总配电柜铜排出线接口与设计图纸严重不符,导致配电柜铜排接口与变压器接口错位很多,因工期紧,现龙智科技安排安装人员进行变压器接口重新开孔整改,因整改所产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将在配电柜合同款中扣除。万洲电气于2020年3月10日发函回复如下:1、柜内铜排在公司已安装完成,为设备运输安全性,防止运输途中铜排过重,来回摆动造成断路器进线端和出线端头断裂,所以必须先拆除,到现场和设备一起按系统图安装即可。由于疫情影响,湖北省内人员禁止出入,售后人员暂时无法到厂指导安装,目前采取提供电话指导安装的方案。2、关于进线柜到变压器,低压柜到低压柜之间铜排和桥架需要并柜排和伸出排安装好,并测量铜排数据后才能生产,因疫情影响测量工作需龙智科技协助,万洲电气设计人员可以电话指导测量桥架数据,收到数据后即可加工母线桥架发到现场。3、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因疫情影响公司暂未复工,等公司复工后即可准备相关备件尽快发到贵司现场。4、现场电容补偿柜内器件安装,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厂,可先电话指导安装或等疫情缓解后立即去人安装。5、现场9台进线柜铜排出线孔与变压器预留孔有偏差的问题,经公司设计师自查发给亚威设计的图纸属于安装示意图,没有标注母线夹的具体尺寸。与亚威设计人员对接沟通是开成长方孔,亚威设计在收到没有数据的示意图时并未进行详细沟通,故变压器体预留孔有偏差不属于万洲电气责任。2020年3月万洲电气与案外人杜家法签订《安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安排杜家法于2020年3月16日至3月28日至龙智科技进行低压柜柜内排安装和母线桥数据测量工作,并已支付了费用6,500元。2020年4月1日,万洲电气向龙智科技发送了母线桥夹12件、螺栓265套,龙智科技工作人员在供货清单上签名,并加盖了收货专用章。2020年4月5日,万洲电气以邮寄的方式(4月1日邮寄)向龙智科技发送了母线、图纸、铜排等货物,龙智科技工作人员在供货清单上签名,并加盖了收货专用章。2020年4月14日、2020年7月11日万洲电气分别安排服务人员对设备进行常规维护检查工作,龙智科技工作人员方彧在售后服务报告上签名确认调试运行正常。2020年7月16日龙智科技支付货款30万元。2020年11月9日,龙智科技向万洲电气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贵公司催款函已收悉,龙智科技并未拖欠贵公司货款,其次函件中提及的验收款,而在合同的约定中并没有此款项,根本不存在违约一说。关于验收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在验收合格后支付,而贵公司并未按照技术协议要求进行生产制作,经公司验收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故不能支付验收款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有:1、擅自去除电力多功能表通信功能,通信线没有引上接线端子排;2、擅自变更电流互感器品牌,规定为正泰品牌;3、擅自变更开关型号,规定为CW3系列;4、擅自缩小零地铜排规格。以上这些问题,已多次敦促贵公司按要求整改,贵公司一直拖延时间不予安排,这些问题事实确凿,贵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已给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将依法追究贵公司责任,另外要求贵公司在收函后60天内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执行合同付款程序。请贵公司在5天内给予回复,否则将于本月15日后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另外,因贵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技术协议要求交付合格产品,已违约在先,我公司将终止合同中第二批货物合同”。万洲电气于2020年11月20日发函回复如下:“针对贵方2020年11月6日来函中提到的问题超出了双方确认的相关要求,基于双方友好合作考虑,同意完善来函中提到的电力多功能表通讯问题。万洲电气已按双方约定完成交货,并持续提供了必要的售后服务,目前设备已送电正常运行。因此,贵方应尽快支付合同约定的验收款。万洲电气在完善电力仪表通讯问题的同时,希望贵方同步开展验收款手续的办理。器件到场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验收款支付到账”。2020年11月20日至今,万洲电气并没有完善电力仪表通讯问题,龙智科技也再未付款。万洲电气已送货并安装的设备,自2020年7月调试完毕后,龙智科技使用至今。万洲电气在庭审中认可2019年9月25日电气图纸与2019年8月23日技术协议后附的电气图纸内容不一致,主要是铜排主母线和框架断路器作了修改。万洲电气还认可实际交货的产品中综合智能仪表未带485功能,电流互感器的品牌由正泰变成了德力西。另查明,方彧系龙智科技电仪部部长、工程师,负责龙智科技电气设备的招投标及后期维护工作。万洲电气公司地址在湖北省襄阳市,因疫情原因,湖北省自2020年1月26日至3月27实施交通管制,关闭外出通道。2020年3月7日万洲电气被批准复工复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1、万洲电气提供的(20190422-湖龙)电气图是否有效?2、万洲电气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和利息,货款的数额如何确定?3、万洲电气交货是否逾期,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4、龙智科技要求万洲电气赔偿损失有无依据?关于焦点问题1,虽然2019年8月23日,龙智科技与万洲电气签订《0.4KV低压配电柜技术协议》时,已经对电气图纸进行了确认,但是9月24日万洲电气对上份电气图纸作出部分变更后,已将变更后的(20190422-湖龙)电气图发送给龙智科技进行确认,2019年9月25日龙智科技电仪部部长、工程师方彧对变更后的(20190422-湖龙)电气图进行了确认,并加盖了龙智科技公章。基于方彧在公司的职务,以及双方签订技术协议时方彧是作为龙智科技的代表签名等情况,其对(20190422-湖龙)电气图的确认行为有效,且龙智科技也在该确认单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故(20190422-湖龙)电气图经双方于2019年9月25日确认后生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关于焦点问题2,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验收款: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不超过货到三个月内),由龙智科技出具书面“验收合格单”后,龙智科技一周内支付本批次设备金额的40%作为验收款。”和“如货物经初步检验或经安装调试验收不合格,龙智科技不付款,万洲电气负责调(更)换,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要费用及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020年7月11日万洲电气安排人员对设备进行调试后,龙智科技自2020年7月开始使用该设备,并于2020年11月9日向万洲电气发函认为验收不合格,明确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求万洲电气于60日内整改。万洲电气至今未按其承诺进行整改。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万洲电气有义务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进行调(更)换,其尚未履行该义务,不符合验收合格的条件,现主张按合同支付验收款条件尚未成就。万洲电气履行交货义务所依据的图纸系2019年9月25日双方重新确认的电气图纸,该电气图纸对原来2019年8月23日的电气图纸进行了变更,目前双方能够确认的变更项目就有:铜排主母线、框架断路器、综合智能仪表未带485功能、电流互感器的品牌由正泰变成了德力西等。经查,电气图纸系万洲电气主动变更,虽该变更行为经龙智科技进行了确认,但龙智科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造、发货、收货、验收阶段均对货物与原电气图纸不符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认为,货物项目的变更势必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而本案中货物项目的变更系万洲电气自身引起的,并非依据龙智科技的指示。万洲电气未根据货物变更程度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又未向法庭提交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原合同图纸中约定标的物差价方面的证据,现仍依据原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向龙智科技主张权利,不符合交易习惯,其依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所述,对万洲电气请求支付货款10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焦点问题3,虽然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货时间为每批设备预付款到账后30天”,但同时也约定“设备发货前乙方开具设备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3%)后,甲方支付当批设备金额的30%作为发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发货”。可见,龙智科技要求万洲电气履行交货义务的同时,其也应先履行支付发货款的义务。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根据双方的往来函件可以看出对交货及付款时间进行了调整,龙智科技2020年1月13日支付了发货款51万元后,万洲电气于2020年1月15日,向龙智科技发送了大部分货物。后因疫情原因,双方将剩余货物发货及安装时间确定为2020年3月31日,万洲电气于2020年4月1日已履行全部发货义务。故一审法院认为,万洲电气不存在交货逾期,对龙智科技反诉要求万洲电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焦点问题4,龙智科技反诉要求万洲电气承担因提供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电子元器件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031745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龙智科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金额,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其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龙智科技反诉请求要求解除合同,万洲电气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第二批货物买卖合同。虽然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超过60天,龙智科技有权解除未履行完的合同”,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交货日期和付款要求均作了变更,万洲电气并未逾期交货,且已全部履行了第一批货物买卖合同的交货义务,龙智科技也收到了货物,并使用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双方协商一致第二批尚未开始履行的货物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综上所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万洲电气的本诉请求;二、万洲电气与龙智科技于2019年8月8日签订的《变压器进出线配电柜制作采购合同》中关于第二批尚未履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三、驳回龙智科技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81元,由万洲电气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291元,由龙智科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万洲电气根据龙智科技的相关技术要求定作设备,由龙智科技向万洲电气给付报酬的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定作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万洲电气主张龙智科技支付报酬的条件是否成就?2、龙智科技主张万洲电气赔偿损失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龙智科技与万洲电气于2019年8月8日签订《变压器进出线配电柜制作采购合同》后,龙智科技就其技术协议及电气图与万洲电气进行对接、确认,但万洲电气2019年9月24日未与龙智科技沟通或提醒,主动变更龙智科技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龙智科技确认后定作。同时万洲电气主动变更图纸引起合同价款变动,双方亦未协商确定。而龙智科技在监造过程中发现问题后,于2019年11月5日起就定作事项与万洲电气进行紧密对接,提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并于2019年12月26日明确提出必须按照双方2019年8月8日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技术执行。从龙智科技明确提出发现的问题,以及龙智科技在验收货物前重复确认先前的定作要求来看,万洲电气均明知龙智科技的定作要求并非其主动变更后的电气图纸,即万洲电气明知其如果按主动变更后的图纸要求向龙智科技交付设备,将不符合龙智科技的定作要求。但在此情况下,万洲电气未根据龙智科技的定作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改,仍于2020年7月11日安排人员对设备进行调试,交付给龙智科技使用,庭审中亦确认其定作交付的设备综合智能仪表具有未带485功能、并更换了德力西品牌设备等情形。龙智科技在使用设备后亦明确提出该设备验收不合格。由此可知,万洲电气交付的设备并不完全符合龙智科技的定作要求。故一审法院以万洲电气主张龙智科技支付价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驳回万洲电气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万洲电气称龙智科技支付款项的条件已成就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龙智科技主张万洲电气未按龙智科技的要求交付设备,应赔偿其损失共计5031745元。但龙智科技主张的损失中包含有更换设备时的停产损失,现龙智科技并未更换设备亦未造成龙智科技停产,故其主张的停产损失没有事实依据。龙智科技还主张综合智能仪表未带485功能故增加了人工操作,但龙智科技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增加了人工操作并因此产生了损失,故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龙智科技关于主张损失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龙智科技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洲电气、龙智科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03元,由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81元,湖南龙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0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蓓
审 判 员 邓怡
审 判 员 华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昭
书 记 员 陈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