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03民初609号
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万洲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1464627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宜州永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山谷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763064483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公司)诉被告广西宜州永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升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洲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升电力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宜州永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