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首善镇超超建筑材料经营店与陕西谷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县首善镇超超建筑材料经营店与陕西谷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眉县首善镇超超建筑材料经营店。经营场所:眉县XX镇XX村XX组。 经营者:刘超,男,生于1990年XX月XX日,汉族,住眉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谷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环中路联盟XX城XX号楼XX单元XX室。 原告眉县首善镇超超建筑材料经营店与被告陕西谷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查证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