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嘉联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及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3民初7528号
原告: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2单元20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解放市场6号嘉禾商务酒店4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嘉联置业有限公司、**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许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