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双羊某某再生石制造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4财保6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被申请人:陕西双羊**再生石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被申请人:刘某丙,男,1980年06月20日出生。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双羊**再生石制造有限公司、刘某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丙的财产在价值3046750.68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保全人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出具担保函,担保金额为3046750.68元。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陕西双羊**再生石制造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存款3046750.68元,期限1年。
二、查封被申请保全人陕西双羊**再生石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陕西德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