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929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56909248E,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新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执行款26350元和给付本院执行费295元。本院认为,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实现,应当对被执行人陕西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45.00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