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4民初1419号
原告:周立新,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区松柏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省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职务。
被告:陕西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成芳。
被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
原告周立新与被告陕西省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周立新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新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立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4元减半收取计4452元,由原告周立新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