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5249号
原告:***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冠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薛振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秋英
书记员陈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