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执48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92662238P),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8号交通学院业务大厅二楼。 法定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该被执行人高消费。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鲁A×××××号探险者牌汽车,未找到车辆下落,无法实施扣押。本院另查询了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未能实地找到该被执行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袭著章 审判员  齐 栋 审判员  张 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