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执48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92662238P),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8号交通学院业务大厅二楼。
法定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该被执行人高消费。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鲁A×××××号探险者牌汽车,未找到车辆下落,无法实施扣押。本院另查询了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未能实地找到该被执行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袭著章
审判员 齐 栋
审判员 张 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