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执保16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东莞市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美景西路818号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4535143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暨塘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委会暨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211208-3。
本院在审理原告**军诉被告***、东莞市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暨塘股份合作经济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其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东莞市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暨塘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者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