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8民初326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东莞市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