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2656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建新五金商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经营者:***,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东莞市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建新五金商店诉被告***、东莞市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建新五金商店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建新五金商店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建新五金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建新五金商店负担。
审判员张荣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