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昌建设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202执异1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联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昌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市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熊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曙光、徐欢,均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州东路39号,身份证号码:422421195207070054。
被执行人:湖北鸿洋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洋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37号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国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异议人联昌建设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联昌建设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联昌建设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联昌建设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 萍
审判员 严 平
审判员 曹一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