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04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和。
申请执行人刘书怀。
被执行人湖北联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熊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刘书怀与被执行人湖北联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裁调字(2016)第99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联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204执49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王贤友
人民陪审员 刘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