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1534号
原告: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施培华。
被告:廊坊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
法定代表人:郝振河。
被告:廊坊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
法定代表人:庄少宏
被告:廊坊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
法定代表人:崔晓光。
被告: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村村北112号1层108号。
法定代表人:穆青。
被告:国瑞兴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阮文娟。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峰。
原告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瑞兴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闻昕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