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民终1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706919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诚创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和信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384312889。
法定代表人:**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慧、***,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浙江诚创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5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涉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工程质量修复问题的责任承担、未完成工程量扣减款项问题等事实均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和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5民初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上诉人浙江诚创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汤丽军
审判员***
审判员*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