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22民初181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男,汉族。
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
原告**与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16时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 欣
审判员 米玛倍多
审判员 江才贡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次旺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