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823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盐厂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剑门关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2021)川082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0日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823执8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