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823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盐厂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剑门关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2021)川082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0日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823执8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