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826执401号之一
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8执105号执行裁定指定执行金额9570.00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至12月7日多次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芦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雅安市雨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查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委托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调查到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经查阅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联案件情况,截止2023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辖区内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226件,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966.26万元;
6.经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高某某享有(2018)川18民终16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到期债权,本院于2023年8月8日向第三人高某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高某某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终止对第三人高某某的强制执行。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执行措施。
综上,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认定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