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兴丽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廊坊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湖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1457号 原告:廊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璠,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湖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湖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湖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大厦公司)及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璠,被告湖北大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城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湖北大厦公司向***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5万元;2.诉讼费由湖北大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5民初27074号民事判决,判令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城投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209843.92元。后中城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做出(2020)京02民终87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公司得知2018年4月4日,中城投公司与湖北大厦公司签订了装修装饰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城投公司承接湖北大厦公司北京湖北大厦部分楼层装修工程项目,合同金额1131.5万元。该工程现已完工交付,但湖北大厦公司尚拖欠中城投公司工程款未支付。截至***公司起诉之日,中城投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人权利,致使该公司无财产偿还***公司,故诉至法院。 湖北大厦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湖北大厦公司与中城投公司之间的工程款项已经结清。 中城投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4月4日,发包人湖北大厦公司与承包人中城投公司签订《北京湖北大厦部分楼层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1314999.22元。 2018年5月20日,发包人湖北大厦公司与承包人中城投公司签订《北京湖北大厦职工***东楼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499999元。 2018年7月1日,发包人湖北大厦公司与承包人中城投公司签订《北京湖北大厦职工***北楼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价为115万元。 2019年1月2日,湖北大厦与中城投公司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确认北京湖北大厦职工宿舍北楼维修工程项目编审价款为552704.29元。 2019年1月3日,湖北大厦与中城投公司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确认北京湖北大厦职工宿舍东楼维修工程项目编审价款为1173001.43元。 2019年1月15日,湖北大厦与中城投公司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确认北京湖北大厦部分楼层装修工程项目编审价款为12661693.4元。 以上三项工程编审价款合计14387399.12元。 湖北大厦公司以支票形式分34笔向中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14387399.12元,具体如下:2018年5月14日3671053.09元,2018年7月30日200万元、45万元,2018年9月27日824023.09元,2018年9月10日50万元、484999.03元,2018年11月5日112482.83元、165471.7元、368249.4元、145377.99元、313980元、192540元、726442.68元、1859.59元,2018年11月6日573595.81元,2019年1月22日152187元、141699.05元、220840元、214619.08元、231750.6元、261593.99元、151950.84元、1008400.81元、517835.15元、418840元、12000元、5049.9元,2019年1月24日44880元、6244.13元、10761.99元、27049.1元,2019年12月13日379850.8元、16581.13元、35190.04元。 2020年7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5民初270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城投公司在收到***公司工程款发票十日内给付***公司工程款209843.92元。后,中城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20年10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民终8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1日,***公司向中城投公司开具209843.92元工程款发票。 2021年6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5执1064号执行裁定书,以中城投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公司与中城投公司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金额已经(2019)京0115民初270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其有权在中城投公司对湖北大厦公司的债权范围内主张代位权利。根据现有证据,中城投公司与湖北大厦公司之间所签三份装修工程项目合同经结算后,湖北大厦公司已将全部结算金额支付给中城投公司,并无尚欠中城投公司工程款的情形。故***公司之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廊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