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7979号
原告:廊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旺村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璠,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6号楼1-15层。
负责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127574108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询,原告廊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尚未缴纳本案诉讼费,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