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9民初7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东牛村东。
法定代表人:胡大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昊,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六号桥东家通汽车服务公司院内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做出(2021)冀0629民初7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6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6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400元,由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才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立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