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9民初770号之一

原告: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东牛村东。

法定代表人:胡大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昊,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六号桥东家通汽车服务公司院内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津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津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原告河北东牛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立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