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2执保72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3日生,现住梨树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26日生,现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申请人:通辽市美加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通辽市美加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辽市美加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四平大众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的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辽市美加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四平大众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四平大禹奥城一期)中的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