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2018)黑12执异148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黑12执异148号
案外人:望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望奎镇中央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季宏宇,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个体业主,住望奎县。
申请执行人:钟林,男,1970年9月5日出生,住鹤岗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刘树山,郊区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望奎宇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一街六委。
法定代表人:宋环宇,职务经理。
本院在钟林、***与望奎宇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宇涵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望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第三建筑公司)对本院(2017)黑12民初103号民事裁定书,对宇涵公司开发的宇涵明珠2期3号楼案涉房屋的查封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第三建筑公司提出,2017年6月20日望奎宇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宇涵公司将开发的宇涵明珠2期3号楼以大包五项的方式,承包给第三建筑公司,并于2017年8月16日给异议人出具一份建筑工程顶账房源、明细表,用于抵顶异议人的工程款。法院查封裁定的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而宇涵公司于同年8月16日将查封的楼房实际给付异议人,法院的查封系错误的,请求撤销(2017)黑12民初103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钟林答辩称,一、案外人异议与客观事实不符。1、异议人所附的《宇涵明珠二期三号楼顶账季宏宇房源明细表》涉及住宅46套、车库28个,该表不能证明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且该74套住宅和车库没有进行所有权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2、异议人与宇涵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事实,给异议人不服楼房抵工程款也事实,抵债明细表是2017年8月至9月24日之间,宋环宇是9月25日给申请执行人的明细表。但案外人所附的《明细表》涉及申请执行人诉讼保全的楼房9套,车库11套,该20套住宅和车库不在抵债原明细表,且异议人不能证明该20套住宅和车库在原始明细表上。(2017)黑12民初103号裁定查封“宇涵明珠”二期3号楼与异议人异议附表交叉的有3-1-702、3-2-702、3-2-502、3-3-202、1-3件单体车库-8、1-3间单体车库-10、1-3间单体车库-11、1-3间单体车库-17、东临库A3、东临库A4、厢房库8号、厢房库12号、主楼库3-4。共计20套,总价值2328403元,该20套住宅是异议人先申情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是在查封后进行销售的,有销售票据佐证,异议人行为是在为被执行人拖延时间。被执行人申请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的楼房已经提供担保,查封时法律进行了公告,查封时间是2017年11月9日送达是11月13日,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是2018年11月14日,已经超过一年。二、申请执行人是宇涵明珠二期三号楼开发的合伙人,宇涵明珠工程一期、二期,答辩人与宇涵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控股60%。异议人的附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质疑,是否有宇涵明珠工程二期3号楼项目部的印章和项目部经理的签字,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宇涵公司与异议人协议用楼房抵债应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通过方可实施。所以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人的附表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综上,异议人没有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请,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宇涵公司未答辩。
本院审查查明,钟林、***与望奎宇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宇涵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黑12民初10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宇涵公司开发的位于望奎县北二道街广场路北的宇涵明珠小区房产进行查封。案外人第三建筑公司对查封的案涉房屋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本案中,案外人第三建筑公司提供的顶账房屋附表来源不明,不能证实在本院查封前,案涉房屋已经抵顶工程款,其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故第三建筑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望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吕学军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孟凡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