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3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康平县。
被执行人:沈阳华鼎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华鼎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樊希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135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现已执行到位3819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玠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