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884号
原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鼎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艳红,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鼎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