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160号
原告:沈阳华鼎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艳红,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励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华鼎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励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沈阳华鼎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华鼎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沈阳华鼎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唐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