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兰光户外照明有限公司

陕西兰光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胜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兰光户外照明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康市胜威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兰光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胜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兰光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21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1876元。执行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82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铭泰
执行员  党白鹭
执行员  王峥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南妤
打印人:党白鹭校对人:李铭泰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