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30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昊,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233-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9672360G。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物,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214114000000××××)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竹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 静
书 记 员 张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