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301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昊,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233-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9672360G。
法定代表人:李剑平,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