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3013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233-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9672360G。
法定代表人:李剑平,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豫1402民初130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物。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解除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财物的查封。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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