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9672360G,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剑平。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69870849B,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汇贤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关于***与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562.0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