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民初3358号
原告:唐山新津美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西镇西津唐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钱占有,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西镇东吉庄村。
法定代表人:吉胜月,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唐山新津美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山新津美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新津美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山新津美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