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赞皇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29民初1164号 原告: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西津**路北。 法定代表人:**月,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赞皇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太行东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鸿管道公司)与被告赞皇县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赞皇县水利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赞皇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质保金81353.5元和合同货款81053.5元及损失(损失以1624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11月25日,原告中标被告赞皇县水利局(***县水务局)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赞皇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中标金额为1627070元。2013年12月1日,双方就此中标项目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原告按照被告通知要求,自通知之日起三天之内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交货地点。并随时满足施工要求,预留5%的质保金自全部供货完毕之日起,一年后货物无质量问题,被告一次性付清该款项。原告按照上述合同书的约定,按时发货并将货物运抵被告指定的地点,经检验,货物符合招标范围和技术要求。全部供货完毕之日起一年后,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和质保金。至诉讼之时,该款项被告仍未支付,被告应承担违约以及因违约逾期支付货款和质保金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机构改革调整,赞皇县水务局的机构职能已由赞县水利局继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其法人资格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故赞皇县水利局应作为本案被告。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赞皇县水利局辩称:1.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原告提供的供货合同记载,自全部供货完毕,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该款项。2013年项目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原告与2020年9月7日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间。2.涉案实力重点县项目至今未检验完成,无法证实质量情况,依据合同约定我方不应支付余款。3.双方约定无利息,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的利息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原告中标被告赞皇县水利局(***县水务局)的政府采购项目并取得中标通知书,项目名称为赞皇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中标金额为1627070元。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赞皇县水务局签订供货合同。2013年12月1日,双方就此中标项目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供货及货款支付等问题。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名称变更为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赞皇县水务局经机构改制其职能由被告赞皇县水利局继承。经项目负责人原水务局水农科谷立国证实,原告最后一次催要欠款为2020年6月,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合同价款为1627070元,销售单据显示实际供货为1632468元,已拨付货款1464663元,尚欠162407元(含质保金)。现该项目现已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视为对原告供货行为及供货质量的认可,应对该货款进行足额清偿。原、被告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且原告当庭提出放弃主张利息,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赞皇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624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计1774元,由被告赞皇县水利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赞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邮编051230,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