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9民初1095号
原告: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西津**路北。
法定代表人:**月,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赞皇县水利局(***县水务局),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太行东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原告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月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绪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