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英立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立伟。
被执行人: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iv>
法定代表人:罗文强。
南京英立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立嘉公司)与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宁裁字第366-13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色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英立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英立嘉公司与本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南京仲裁委员会(2017)宁裁字第366-13号裁决]指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之平
审判员 沈晓蓓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楼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