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宏盛电力有限公司与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莲商初字第912号
原告:丽水宏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立新村沿街商住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关明。
被告: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35号南首二楼。
诉讼代表人:**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宏盛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宏盛电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宏盛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丽
人民陪审员占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