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5386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1453510E,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闵敏华,总经理。
被告:傅战华,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傅战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邵 金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宇 龙
书 记 员 胡何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