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4159号
原告: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1453810E。
法定代表人:闵敏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扬帆,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魏琛钰,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5元,减半收取4,487元,由原告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