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钜格卓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21民初6116号 原告: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1453810E。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钜格卓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98LWW75。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纵六路以东、纬四路以南、纬五路以北22#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钜格卓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24日签订了《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抚州市创世纪超算数据中心项目的电力安装工程委托被告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地点在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和诉讼标的性质,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抚州市临川区,属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本案应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