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5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安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2幢A座29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建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琴,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安控电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芜申路168号A1栋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史荣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特,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帅,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安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高新技术创业园芜申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雅雯,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爱平,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一审第三人:南昌市中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B座7楼K室。
法定代表人:魏保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勇,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江西安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安控电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安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徐爱平以及一审第三人南昌市中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安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熊 伟
审判员 胡爱菊
审判员 刘 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晶
书记员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