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23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23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5.52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并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2020年4月21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财付通、支付宝及京东)、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信息;2020年4月23日起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股权和安义的房产信息。本院在本案财产保全阶段于2019年12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并于2020年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余市房产及被执行人***所有的赣K×××××号车辆,但均系轮候查封。另本院查明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系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在执行阶段自2020年4月22日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0971.6元,其余账户冻结金额过少,暂未进行划拨。2020年5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5.523万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程序,共计执行到位金额为10971.6元。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0年6月4日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骆扬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美悦